一 总则
1.1 本规范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,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,其余未尽事宜请参照CECS 31-2006《钢制电缆桥架工程设计规范》相关条文执行,供方应保证提供符合本规范和有关最新工业标准的优质产品。
1.2 本规范所使用的标准如与供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,应按高标准执行。
二 技术要求
2.1 电缆托盘、梯架的材质采用冷轧板。其材质应符合国家标准《碳素结构钢》GB/T 700—1988中Q235A的要求,并符合国家标准《碳素结构钢冷轧带钢》GB/T 716—1991和的有关规定。
2.2 普通托盘、梯架板材的最小允许厚度应符合数值。
2.3 表面防腐层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。
2.4 手工焊接用焊条应符合国家标准《碳钢焊条》GB/T 5117—1995的规定,宜用E4300型至E4313型焊条。
2.5 普通螺栓材质应符合国家标准《碳素结构钢》GB/T 700—1988中Q235A的要求。紧固件材质应符合国家标准《标准件用碳素钢热轧圆钢》GB/T715—1989的要求。
2.6 托盘、梯架、支吊架的结构,应满足强度、刚度和稳定性的要求。
2.7 各种型式支吊架,应能承受托盘、梯架相应规格、层数的额定均布荷载及其自重。
2.8 连接板、连接螺栓等受力附件应与托盘、梯架、托臂等本体结构强度相适应。
2.9 生产厂应提供各种型式规格的托盘、梯架的跨距与允许均布荷载的关系曲线或数据表。
2.10 托盘、梯架在承受额定均布荷载时的相对挠度应不大于1/200。
2.11 吊架横档或侧壁固定的托臂在承受托盘、梯架额定荷载时的最大挠度值与其长度之比,应不大于1/100。
2.12 生产厂应提供各种型式规格的托盘、梯架在不同荷载与支吊架跨距时的挠度值。
2.13 桥架采用热浸镀锌防腐处理,其质量应符合规定。
2.14 焊缝的抗拉、屈服等机械性能应不低于本体材料的机械性能,焊缝表面应均匀,不应有漏焊、裂纹、夹渣、浇穿、弧坑等缺陷,并应达到国家标准《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》GB 50205—2001的三级要求。
2.15 托盘、梯架几何尺寸极限偏差应按国家标准《一般公差 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》GB/T 1804—2000的规定:
长度(单件标准长度)应不大于v级;
宽度应不大于m级;
高度应不大于v级。
2.16 螺栓孔径与孔距的允许偏差:
2.16.1 螺栓应能自由穿入螺栓孔,孔径应不超过1.2d(d为螺栓直径)。
2.16.2 螺栓连接孔的孔距允许偏差:
同一组内任意两孔间距离 ±1.Omm;
相邻两组的端孔间距离 ±1.5mm。
三 计价、标志、包装、贮存
3.1 托盘、梯架的直通按单位长度(m)计价,其他部件按件或重量计价。
3.2 每批产品主要部件应配有适当数量的标志。其内容包括:型号、规格、制造厂名称。
3.3 产品外包装标志内容应包括:产品名称(必要时应含有型号、规格)、制造厂名称、出厂日期(年、月)、工程项目名称或代号、收货单位名称、毛重、净重。
3.4 标志应清晰且不易损坏。
3.5 产品包装应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机械损伤,并应根据运输方式及部件规格、形状,选用适当的包装方式,如角钢或扁钢、木板包装箱等。包装箱应便于吊装搬运。也可按用户要求,采取分类或工程区(段)的部件包装。
3.6 包装箱内应随带装箱清单、产品合格证书、产品材质合格证书和产品检验报告。
3.7 桥架贮存场所宜干燥,有遮盖,应避免受到含有酸、盐、碱等腐蚀性物质的侵蚀。
3.8 桥架各部件宜分类堆放,层间应有适当软垫物隔开,避免重压。